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333号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工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GQHD0U。
法定代表人:张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章为民。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各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此时本院未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