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60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120号办公楼(**工业园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1XMO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在铜官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5执1424案件中的执行款(以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