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45号
申请保全人:上***活动房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4幢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2LM9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活动房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2331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