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209号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9217D。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4450W。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818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60115Q。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胜利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49845X。
法定代表人:金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江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76205G。
法定代表人:潘长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5050697J。
法定代表人:潘长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纸业公司)、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污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山公司、新金山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大公司、鼎元公司、虹桥纸业公司、虹桥污水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50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山公司、新金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