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辖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60115Q,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5050697J,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潘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9217D,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div>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4450W,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div>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49845X,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胜利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金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76205G,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胜利二村(江北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潘长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白山市恒大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污水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原审被告鼎元(白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纸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7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鼎元公司、白山市污水处理厂(恒大公司的曾用名)分别与金山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上述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卖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虹桥污水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回函给金山公司称会在春节前一并支付所欠款项。现金山公司与新金山公司起诉要求恒大公司、鼎元公司、虹桥纸业公司、虹桥污水公司支付货款,故案件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金山公司和新金山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该院系原告金山公司和新金山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恒大公司和虹桥污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恒大公司、虹桥污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恒大公司、虹桥污水公司各负担40元。
恒大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金山公司与上诉人(原白山市污水处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既然金山公司是依据双方均未实际履行的合同起诉上诉人,本案管辖权应当在上诉人住所地。二、本案涉及两个合同,一个补充协议,签约方有五个公司,金山公司与新金山公司将已履行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放在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明显存在诉讼主体及管辖权的混乱。在此情况下,法院更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由各被告共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三、工程所在地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从便于案件审理,方便多数当事人参加诉讼看,本案也应由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虹桥污水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两份主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两份主合同均冠名为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的承包范围及合同工期条款中,均约定为“交钥匙为总承包的建设模式(不包括土建施工,其中供方负责池上管沟盖板)。”故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上述两份合同的定义部分,明确约定“‘现场’系指合同下合同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在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条款中,更进一步细化约定“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现场交货,由供方负责办理合同设备的运输和保险事宜,将合同设备运抵现场。”故合同中的“现场”即为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三、从本案两个主合同,一个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看,根本没有上诉人。金山公司与新金山公司起诉上诉人,就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山公司、新金山公司,原审被告鼎元公司、虹桥纸业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案涉两份主合同为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合同(不包括土建施工),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金山公司与新金山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案涉合同履行事宜,以及恒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事宜等,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进行处理。综上,恒大公司、虹桥污水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