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77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9217D,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洁,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金山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山公司1100000元及利息(其中650000元以年利率6%为基准自2016年8月2日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50000元以年利率6%为基准自2019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房屋、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4、本院已于2020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2个、网络资金账户1个;本院于2020年9月3日扣划其银行存款9320元,扣除部分申请执行费320元,余款9000元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徐舍镇翔圩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有关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金山公司,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9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旭东
审 判 员 徐 静
审 判 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 平
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