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366号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9217D。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5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