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8号
申请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市灵洞乡方下店村19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浪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2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月13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