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民初129号
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三层3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4642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7167785F。
法定代表人:谭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案外人代偿了全部工程欠款,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武汉科迪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