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铜 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000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阳,系原告员工,男,汉族,1992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三层3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46425U。
法定代表人:黄艳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18 元,由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晨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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