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408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4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287758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三层313-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