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273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167号龙联大厦1幢402室-E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528577078。
法定代表人:洋志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8267085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温州市宏森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