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1505号
原告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莉
书记员 张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