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659号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小柳2号。
法定代表人:范祥,总经理。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