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370号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小柳**。
法定代表人:范祥,总经理。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状。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