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440号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捷。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志富
二〇二一年 六 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