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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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189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580561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28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9830元,由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