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189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580561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28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9830元,由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