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78106056991X3。 法定代表人:胡新品。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欠款344387元,支付案件诉讼费3235元、案件执行费50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可供冻结、查封的财产线索。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申请破产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欠款344387元,案件诉讼费3235元、案件执行费5066元。 综上,被执行人兰溪市前宅粮食专业合作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1执1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