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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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558号
原告:兰溪市双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工业园区(下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6817485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双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双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301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