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251号 原告: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7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