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石砰乡坑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724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鑫鑫财富中心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767727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上诉人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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