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7执230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曾呈秒。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55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