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电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伶,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235号金冠商厦(原九天大厦)五楼C0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2、已查封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部分电脑及办公用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岳阳市创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其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