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002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658022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3)皖10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4年3月28日,本院向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宏光建设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 二、2024年3月26日至9月29日,经九次网络查询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情况如下: 1.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税务、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冻结了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5年9月19日止。 四、线下传统查控情况 (一)不动产情况 本院已轮候查封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202、203、601、602、、603室、4幢413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 (二)车辆情况 本院已轮候查封宏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C××**号、浙C6××**号、浙C8××**号、浙C3××**号、浙C3××**号、浙C7××**号、浙C5××**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止。 (三)传唤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传唤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但其未到庭。 五、经关联案件查询,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我省各级法院有首次执行案件共27件。 六、本院已对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5910.29元,未执行到款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