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2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丰亭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镇府路。
法定代表人:傅仕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 华
审 判 员  梅亚琴
审 判 员  徐梦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