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6166号
原告:叶某,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叶某与被告金华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杭州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现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已庭前履行完毕,免缴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