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3934号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