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3241号
申请人:邯郸某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告邯郸某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某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元或相当于37771101.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