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初36号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新名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