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

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2执1495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白路。
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
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2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于2017-8-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237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荣 伟
执行员 刘利民
执行员 郭福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