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652号
异议人:***,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异议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异议人:王飞,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雄县。
异议人:张立娜,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异议人:张浩,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异议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徐白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热泵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建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飞、张立娜、张浩、***对本院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飞、张立娜、张浩、***称,请求中止执行(2017)冀02执1551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唐建集团承建了唐山市第一中学工程项目,我们均为唐建集团在唐山一中项目中的农民工,唐山市第一中学未能及时给付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工程款,导致被执行人唐建集团一直未能支付申请人等所代表的的80多名农民工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为建设单位的唐山一中应当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唐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已经明确向唐山一中下发了《关于将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明确要求“唐山一中将剩余工程款4155000元(该款项包含上述裁定中的3800000元)工程款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因此,执行法院的划扣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农民工利益。
地源热泵公司辩称,一、(2017)冀02执15510号执行裁定所冻结的款项并不是农民工工资。1.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019年1月31日,唐山一中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将850.36万元转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所,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审计确定工程总价款为61188518.5元,劳务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0%,本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1月7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唐山一中的项目是2006年开工,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多年。本案不应适用该条例。二、我公司于2017年冻结了唐建集团在唐山一中的到期债权,唐山一中和唐建集团对此均无异议。2020年7月,唐山一中将款项打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内。唐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将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年4月8日执行法院向唐山市财政局了解情况时,该局表示没有要求一中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的情况。三、唐建集团拖欠我方的款项也是农民工工资,2008年我公司与唐建集团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负责施工唐山学院地源热泵及外网等工程,我公司垫付资金进行施工,现工程交付使用已经十多年,因唐建集团尚未付清工程款,我工资每年自行出钱支付一部分工资,一直在安抚,所以未引起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我公司也是弱势群体。
本院查明,地源热泵公司与唐建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9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唐建集团应给付地源热泵公司工程款338万元、利息2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地源热泵公司申请对唐建集团进行财产保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冀0291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建集团在唐山市第一中学的债权3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7月26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155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建集团在唐山市第一中学的债权38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并于同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送达唐山市。2018年11月6日,执行机构向唐山市第一中学送达(2017)冀02执15510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唐山市第一中学认可该债权的存在,并表示将在财政局拨款后支付该笔款项。2020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155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唐建集团在唐山市第一中学到期债权人民币380万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7月16日,唐山市第一中学将380万元工程款转入本案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是对唐建集团在唐山市第一中学处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向唐山市第一中学分别送达了冻结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唐山市第一中学对债权的成立和数额均无异议,因其未及时履行,执行机构对唐山市第一中学作出扣划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异议人***、***、王飞、张立娜、张浩、***主张唐建集团拖欠其人工费,但本案并未扣划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且异议人未申请过查封案涉款项,故异议人针对(2017)冀02执15510号扣划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飞、张立娜、张浩、***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王 楠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