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苗立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