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2368号
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津围公路西侧(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