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

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91民初253号
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898248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358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玄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