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522号
原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6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00000元。 经执行查明,2017年3月7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2016)浙0106民初656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将案款2500000元支付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在本案立案执行前,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国民 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