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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550号之一
原告:象山开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区长旗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J4RF92Q。
经营者:蒋丹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尝卿,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22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俞惠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象山开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象山开润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山开润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454.5元,由象山开润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欧仙允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林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