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象山腾海建材经营部、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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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财保34号
申请人:象山腾海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象山县涂茨镇玉泉村沈岙陈氏工业苑内。
经营者:陈立。
被申请人: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22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俞惠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象山腾海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7万元。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象山腾海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7万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象山腾海建材经营部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杜识奇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