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象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125号 原告:**年,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2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12364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主楼)27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3LXT9W。 法定代表人:伊兴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