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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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125号
原告:**年,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2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12364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主楼)27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3LXT9W。
法定代表人:伊兴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