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丹西街道下前山村1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新桥镇吉里村**岙4号。
被告: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2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12364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年、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