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惠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象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4679号 原告:**年,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2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12364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主楼)27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3LXT9W。 法定代表人:伊兴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象***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县工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8月24日,原告**年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均为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