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2021)辽1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案款20857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44.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另案中查封的苏DB××**车辆,该案尚未找到车辆,不便处理。本案暂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02民初17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陆 达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