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901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635Q,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烁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5KEHC96,住所地**市宿城区**国际广场C2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烁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