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烁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901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635Q,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烁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5KEHC96,住所地**市宿城区**国际广场C2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烁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