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6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