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0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635Q。 法定代表人:**。 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诉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0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060********内的银行存款300275.04元。现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060********内的银行存款300275.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