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635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3901882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确认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至临山庄一期外墙装饰及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0月1日解除;二、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045992.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工程款13045992.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1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4875元,合计345586元,由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689元,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0897元。因义务人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3年1月13日10时至2023年1月14日10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庄××幢××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金坛区首次登记证第0030938号]不动产及不动产内的装修等附属设施进行拍卖时,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以人民币183078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庄××幢××号不动产及该不动产内的装修等附属设施,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将首付款汇入了本院执行款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贷款意向书,买受人***于2023年1月28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取得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庄××幢××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金坛区首次登记证第0030938号]不动产及不动产内的装修等附属设施归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所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号××庄××幢××号不动产及该不动产内的装修等附属设施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