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6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88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偿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