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2062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