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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2062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