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498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岱河路西段北侧、滨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北关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