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444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濉溪镇岱河路西断北侧、滨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7303009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萧县北关进修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088F。
负责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