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752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西寺坡村大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2Q8X3Y5A。
经营者:张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北路西侧碱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73030098P。
法定代表人:刘主义,经理。
被告: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15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48265667。
法定代表人:冷付国,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与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市富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恒居美装潢部负担。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